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范胜江,曾用名范江宁,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江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楼**室(**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强迫交易罪、重婚罪、赌博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范胜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2月18日被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6月13日被赣榆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辩护人范江华,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姬辉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室(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辛长林,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胜江、许某甲涉嫌强迫交易、赌博、重婚一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胜江、许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赌博罪、重婚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范胜江涉嫌行贿一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范胜江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依法并案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范胜江、许某甲涉嫌赌博、重婚等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
被告人范胜江于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间,与欧某某(已判决,下同)、孙某某、刘某甲、朱某甲、徐某甲、朱某乙等人(后5人均另案处理,下同),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范胜江经营的**养殖场内等处聚众赌博十余场次,每场赌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数万元至十多万元不等,涉案赌资共约8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范胜江于2018年6月至12月间,应欧某某的召集,和孙某某、刘某甲、徐某甲、朱某乙等人,在江苏**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楼的欧某某办公室内,以扑克牌诈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三次,赌资6万余元至10万余元不等,欧某某每次抽头3000元、共抽头获利9000元。
2. 被告人范胜江于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应欧某某的提议到刘某甲家认门,与欧某某、徐某甲被刘某甲带至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刘某甲家中一楼客厅内,以扑克牌诈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赌资6万余元,刘某甲抽头获利3000元。
3.被告人范胜江于2018年6月至12月间,分别召集欧某某、孙某某、刘某甲、徐某甲、朱某乙等人,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范胜江经营的**养殖场内,以扑克牌诈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三次,赌资6万余元至10万余元不等,范胜江每次抽头3000元、共抽头获利9000元。
4.被告人范胜江于2018年6月至12月间,应孙某某的召集,和欧某某、刘某甲、徐某甲、朱某乙等人,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城孙某某的家中,以扑克牌诈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三次, 赌资6万余元至8万余元不等,孙某某每次抽头3000元、共抽头获利9000元。
5.被告人范胜江于2019年2月12日晚至13日上午,召集欧某某、孙某某、朱某乙、朱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担保有限公司二楼的朱某甲办公室内,以扑克牌诈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赌资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赣榆县人民法院(2005)赣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东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2刑初829号刑事判决书、灌云县公安局提供的立功材料等相关书证;
2. 证人刘某乙、尚某甲、徐某乙、范某某、肖某某、刁某某、朱某丙证言;
3. 被告人范胜江及其同案人孙某某、刘某甲、朱某甲、欧某某、徐某甲、朱某乙供述与辩解;
4. 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所作的扣押笔录;
5. 东海县公安局所作的电子数据提取说明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赌博现场视频光盘2张。
二、重婚
被告人范胜江于2010年至案发期间有配偶,被告人许某甲明知范胜江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
被告人范胜江到案后如实供述重婚犯罪事实;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被告人范胜江、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结婚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相关书证;
2. 证人宋某某、王某某、尚某乙、周某某、许某乙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 被告人范胜江、许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胜江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胜江有配偶、被告人许某甲明知范胜江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范胜江到案后如实供述重婚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范胜江、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中平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范胜江、许某甲现分别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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