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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良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范良鑫,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良鑫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范良鑫想通过转卖其注册的亚马逊网购平台店铺卖家帐号获利。为便于注册上述账号,被告人范良鑫先后通过QQ群向多名网络买家(另案处理)购买了大量的中国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存放于其使用的手机号码注册的百度网盘。后被告人范良鑫租赁位于福建省**市**区**小区22号楼1103室作为办公场所,以月工资人民币4000元至5000元不等雇佣同案人郭某某、倪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林某乙、徐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申请注册成功亚马逊卖家帐号100多个,并将上述账号以每个人民币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多名卖家(另案处理)牟利,被告人范良鑫共获利人民币147280元。

2019年10月31日,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在上述场所抓获被告人范良鑫,并在上述场所扣押到含有福清户籍中国公民个人信息的移动硬盘、U盘各一个。经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范良鑫移动硬盘中非法获取的含有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等相关的中国公民个人信息,扣除雷同外,数量为1380.4251万条。被告人范良鑫U盘中非法获取的中国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226条。被告人范良鑫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移动硬盘一个、U盘一个;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良鑫及同案人郭某某、陈某某、林某乙、倪某某、徐某乙、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清市公安局公民个人信息真实性的情况说明;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良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80.4477万条,贩卖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良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炜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范良鑫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计405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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