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英妹盗窃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范英妹,女,196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海盐县********号。曾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3年6月20日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月23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7月26日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由海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英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范英妹至海盐县百步镇**电业厂房内,采用三轮车装运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段某某放置在该处的摩托发动机废旧配件150余千克,销赃得款人民币450余元,后被告人范英妹老板代为退赃人民币500元。

2.2019年10月25日、26日、27日凌晨,被告人范英妹先后3次至海盐县百步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车间内, 采用三轮车装运等方式,窃得各类型号铆钉150余千克,计价值人民币1800元,后被告人范英妹家属代为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海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缪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段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英妹的供述、辩解;

5.海盐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及证人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被害人段某某、被告人范英妹的辨认笔录;

6.调取的路面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英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4次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英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但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洪建英

检察员:柏水英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范英妹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扣押的三轮车1辆、退赃款人民币1800元及光盘5份等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