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市检公诉刑诉〔2018〕62号
被告人范英明,男,曾用名赵某某,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3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号街坊**栋**号)。2009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8月2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6日经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英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1月16日经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9月11日晚,被告人范英明在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号街坊**栋**号的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争执,范英明持羊角锤击打陈某甲头部,随后又用领带系勒被害人陈某甲颈部,致其当场死亡。后范英明用床单、锁链将陈某甲的尸体捆绑包裹,放置在其院内自建凉房内。次日,范英明乘火车逃离包头。
2017年8月18日21时许,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振东派出所民警在该市**街道**村**场**号**处将化名为“赵某某”的范英明抓获。
经法医检验,死者陈某甲系被他人用领带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甲报案材料及陈述;
2.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照片及补充说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及DNA检验、被害人陈某甲死因等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害人陈某甲身份及案件相关事实;
4.包头市殡仪馆出具的火葬证、火葬申请表、包头市公安局火葬证明证实被害人陈某甲火化等事实;
5.包头市公安局前进道派出所出具的火化场骨灰寄放证,证实被害人陈某甲被销户的事实;
6.包头市昆都仑区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及珍断书,证实被告人范英明的血型;
7.证人顾某某、某某甲、陈某乙、叶某某、王某某,范某甲、范某乙、吴某某、孙某甲、沈某某、何某某、张某乙、孙某乙、杜某某、某某乙等证言,证实案件相关事实;
8.被告人范英明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作案及逃匿事实;
9.被告人范英明户籍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英明遇生活琐事不能正确处理,使用领带勒颈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毅
2018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范英明现羁押于包头市昆都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讯问视频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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