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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西娟盗窃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783号 

被告人范西娟,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20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6日晚21时许,被告人范西娟来到开封县**乡**村村民司某某家中,趁被害人司某某外出买烟之机,将司某某放在床上的10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7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范西娟利用司某某让其在开封市祥符区**乡**街农村信用社帮忙取款输密码时,默记取款密码,后与司某某在**店**洗浴中心开房洗浴,趁机将司某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偷走,当天下午到**乡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盗取113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前科证明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和被害人与被告人一起上街买手机的情况;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证实财物被盗的情况;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西娟对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勘验、辨认等笔录:证实被告人指认盗窃现场及现场勘验的情况;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讯问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西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西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期限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被告人范西娟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范西娟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期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范西娟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双慧

检察官助理:朱永建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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