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33号
被告人范豪,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岳池县,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路**小区**幢**单元**楼**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范豪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利用微信群发布出售口罩的广告,骗取他人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范豪利用其案发前已加入的龙湖源著小区业主微信群,与被害人朱某某取得联系并以上述方式骗取其4900元。(转账地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
2.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范豪利用网友邀请加入的水晶郦城小区业主微信群,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喻某某3300元,骗取被害人马某某2800元。
综上,被告人范豪骗取三人共计11000元。2020年3月23日,范豪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网络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喻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豪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扣押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豪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豪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豪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涂 健
检察官助理:韩铁柱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范豪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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