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范金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镇**里**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金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1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5日补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范金乐驾驶牌照号为津C****1的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将本应该卸载至天津市北辰区指定地点的工程渣土卸载至东丽区金钟街赵沽里村工贸小区1号路2号仓库门前,其驾车离开时被在仓库值班的被害人郭某甲发现,后被害人郭某甲追上该车站在副驾驶门外踏板处并抓住该车副驾驶一侧的后视镜,拍打车窗,要求被告人范金乐停车。被告人范金乐明知被害人郭某甲站在车外而未予理睬,加速驶离现场,造成被害人郭某甲摔落致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2019年7月1日被害人郭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甲系头部以一定速度做减速运动(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范金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范金乐事发时驾驶的豪沃牌自卸货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及案发现场照片;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郭某甲的死亡证明等书证;
3、证人郭某乙、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范金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3份;
6、勘验笔录2份、辨认笔录1份;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金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凯
代理检察员:毕波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范金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补充材料34页。
6、随案移送光盘2张。
7、随案移送豪沃牌自卸货车1辆(暂存于天津乐川浩达运输有限公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