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三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范金华,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号,住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号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4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街**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路**园**号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排**号**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金华、单某某、崔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12月27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范金华、单某某、崔某某分别经人介绍注册成为天津汇盈实业有限公司的会员,后自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范金华、单某某、崔某某以“加入该公司会员推荐人自上而下可获得高额提成,会员所缴纳费用分期返还,并免费获取食用油”的方式发展会员。经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范金华名下账户32个,获利41.8872万元,其最大下线层数为52层,其下线会员人数为1559人,涉及下线金额为518.43万元。被告人单某某名下账户18个,获利18.9741万元,其最大下线层数为28层,其下线会员人数为469人,涉及下线金额为155.1万元。被告人崔某某名下账户6个,获利7.6668万元,其最大下线层数为21层,其下线会员人数为296人,涉及下线金额为98.01万元。
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范金华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远洋新干线被抓获归案。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崔某某至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新立派出所投案自首。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单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海颂园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金华、单某某、崔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中被告人范金华犯罪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范金华、单某某、崔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伟波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范金华、单某某、崔某某现被分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15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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