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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镇伟强迫卖淫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范镇伟,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住隆回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临时寄押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于2019年4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镇伟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晚,被告人范镇伟通过社交软件“探探”添加杨某某(女,2003年3月15日生)为好友,两人见面后,范镇伟以交朋友为名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又一起与范某某(已判决)、周某某在隆回县汽车总站附近的“**”宾馆8306房住宿。之后,范镇伟、范某某、周某某一直跟着杨某某,使其无法离开。周某某要杨某某卖淫,杨某某害怕挨打便假装答应。2018年7月25日22时许,周某某用微信与刘某某谈好嫖资后,刘某某在“**”宾馆开了8201房。7月26日凌晨1时许,范某某、范镇伟将杨某某带到“**”宾馆,刘某某支付了人民币700元现金给范某某,范某某、范镇伟要杨某某进入8201房,杨某某不愿意,范某某、范镇伟强迫其进去,杨某某不得不进入8201房与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过了1个小时左右,范某某、范镇伟接杨某某到**附近吃夜宵,范某某、范镇伟要杨某某再去“**”酒店卖淫,并说已联系好了嫖客,杨某某不愿意,范某某、范镇伟以该嫖客会报复为由而威胁杨某某,杨某某害怕了被迫答应。随后,范镇伟开车,与范某某一起带杨某某到了隆回“**”酒店,杨某某与一名嫖客在客房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范某乙、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范镇伟及共同作案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镇伟结伙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范镇伟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范镇伟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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