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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鹤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327号

被告人范鹤(别名欧阳振炎),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区**楼**门**号。2016年1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鹤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范鹤谎称自己是“欧阳振炎”的身份,骗取被害人金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的信任并与三名被害人交友恋爱,后多次编造理由在本市丰台区等地点骗取三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范鹤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范鹤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金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复印件、京东和淘宝交易记录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志坤

检察官助理 陈逸宁

书  记  员 褚依羽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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