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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茅佳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茅佳琦(曾用名茅琦琦),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10230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崇明区**号,住本区**路**弄**号**室。2015年8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6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7月29日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茅佳琦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茅佳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茅佳琦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发送的方式,将1个涉及小区楼盘信息的“虹口50万”xlsx文件(包含业主姓名、地址、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贩卖于郭某某所在的本市虹口区东宝兴路245号国堃地产中介公司,并将另1个涉及小区楼盘信息(包含业主姓名、地址、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杨浦(1)”文件通过邮箱赠送发给郭某某。经勘验,上述“虹口50万”的文件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22,034条;上述“杨浦(1)”文件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267条。

被告人茅佳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相关照片证实,民警依法从被告人茅佳琦处扣押华硕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

    2.证人郭某某、钱某某的证言及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证实,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茅佳琦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将1个涉及小区楼盘信息的“虹口50万”的xlsx文件贩卖给郭某某所在的本市虹口区东宝兴路245号国堃地产中介公司;第二天,被告人茅佳琦通过邮箱向郭某某赠送发送涉及楼盘业主信息的“杨浦(1)”1个文件。

    3. 茅佳琦和郭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杨浦区二手房信息证实,2019年6月28日、29日郭某某向茅佳琦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郭某某要求茅佳琦赠送杨浦区动迁名单。

    4. 被告茅佳琦手机截图证实,其手机中有关“虹口50万”、“杨浦(1)”文件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及相关邮件信息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茅佳琦手机微信好友信息中有郭某某、茅佳琦与郭某某有关交易“虹口50万”公民信息的微信聊天记录、“虹口50万”文件中公民信息情况;2020年6月29日茅佳琦将1个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杨浦(1)”工作表通过邮箱发送给郭某某;去重后,该“虹口50万”文件中的公民信息共计422,034条,“杨浦(1)”文件中的个人信息共计3,267条。

6.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茅佳琦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及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茅佳琦的劣迹情况及身份情况。

8.被告人茅佳琦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茅佳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佳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茅佳琦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茅佳琦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茅佳琦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茅佳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琳

                                   检 察 官:胡文霞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茅佳琦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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