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茅国锁,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同年10月10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15日。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茅国锁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茅国锁通过苏某某以人民币52000元购买了一部车牌为闽B4****涉水事故奥迪A8二手小车,并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费为人民币10872.47元机动车辆保险。2018年7月,被告人茅国锁故意将闽B4****小车放置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井街一地势低洼处,欲等待暴雨好将车辆淹没以故来报保险理赔。2018年8月14日,该路段因暴雨积水,闽B4****车辆涉水。被告人茅国锁以车辆停放在该地段因暴雨涉水导致车辆损坏为由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骗取理赔金额人民币263930元。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茅国锁在莆田市火车站广场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账户交易明细、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黄某某、苏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茅国锁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国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共计人民币263930元,数额巨大,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志玲
检察官助理:陈逸阳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茅国锁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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