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茅建良,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家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号。2001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原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1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原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2月4日被原绍兴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于监外执行;2011年9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五个月零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12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1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茅建芬,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家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号。2019年6月11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茅建良、茅建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2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茅建良、茅建芬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茅建良经事先联系,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门口,以2400元的价格,将3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茅某某。
2.2019年5月24日晚上,被告人茅建良经事先联系,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门口,以800元钱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茅某某。
3.2019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茅建良经事先联系,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门口,以800元钱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茅某某。
4. 2019年6月3日傍晚,被告人茅建良经事先联系,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门口,以1600元钱的价格,将2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茅某某。
5.2019年5月31日晚上,被告人茅建芬、茅建良经事先联系,由茅建良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门口,以700元钱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某、宋某某。
6.2019年6月4日傍晚,被告人茅建芬经事先联系,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门口700元钱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某、宋某某。
7.2019年6月8日晚上,被告人茅建芬经事先联系,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门口,以700元钱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某、宋某某。
8.2019年6月9日中午,被告人茅建良经事先联系,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花园**幢**室,以1600元的价格,将2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贩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2小包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08克。
9.2019年6月10日19时30分许,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花园**幢**室抓获被告人茅建良、茅建芬,并在茅建芬的房间床头柜内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A一小包。当晚23时35分许,该局民警再次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金桥花园9幢201室茅建芬的房间进行搜查,在该房间衣柜内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B1一小包、散落的毒品可疑物B2若干、红色药丸状毒品可疑物B3 一小包。
经鉴定,毒品可疑物A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13克;毒品可疑物B1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62克;散落的毒品可疑物B2若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92克;红色药丸状毒品可疑物B3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1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吸毒成瘾认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通话记录、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王某甲、茅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搜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人物照片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鉴定书、鉴定意见书等;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茅建良、茅建芬的供述和辩解;
6.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建良、茅建芬明知是毒品仍多次非法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茅建良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属累犯。被告人茅建良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属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茅建良、茅建芬现羁押于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卷;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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