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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茅某某、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街**号。被告人茅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茅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号楼**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茅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茅某某、陈某甲于2018年12月商议组织他人在手机棋牌类APP“启东好运麻将”创建的俱乐部内以“三元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时创建微信、闲聊、支付宝等群供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并收取台费渔利,获利均分。2018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茅某某、陈某甲通过吸收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处理赌博人员纠纷等方式对赌博活动进行管理,并以每局10元左右抽头渔利,先后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22378.17元。

被告人茅某某于2020年2月23日在启东家中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甲于同日向启东市公安局自动投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茅某某、陈某甲的户籍信息、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施某某、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茅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闲聊、微信、支付宝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茅某某、陈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茅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茅某某、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兵

检察官助理:陈华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茅某某、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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