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茅某某,绰号“老**”,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道**公寓**栋**式。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茅某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茅某某在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广场茶具城简宿民宿613房间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28日18时左右,吸毒人员聂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微信转给吸毒人员邹某某(已另案处理)人民币(以下同)500元,让邹某某联系茅某某购买毒品冰毒,随后邹某某联系茅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茅某某从“胡班长”(具体身份不详)处购得毒品冰毒后,茅某某与邹某某在简宿民宿613房间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6月29日7时左右,聂某某微信转给邹某某500元,让邹某某联系茅某某购买毒品冰毒,随后邹某某联系茅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499元,茅某某从“胡班长”处购得毒品冰毒后,茅某某、邹某某、聂某某三人在简宿民宿613房间先后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6月30日10时左右,聂某某微信转给邹某某1000元,让邹某某联系茅某某购买毒品冰毒,随后邹某某联系茅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900元,茅某某从“胡班长”处购得毒品冰毒后,茅某某、邹某某、聂某某三人在简宿民宿613房间先后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在景德镇市珠山区**道**公寓将被告人茅某某抓获。被告人茅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等三人的证言;3.被告人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指认笔录及照片;5.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在民宿的房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雅文
检察官助理:付 琪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补充材料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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