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439号
被告人茅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11966********,汉族,文盲,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调查,以被告人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茅某某窜至路桥区**街道**村**幢,窃走被害人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经台州市路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666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并发还事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户籍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茅某某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贤卫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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