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茅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08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6月23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茅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茅某某闲逛至本市普陀区金沙江路“788广场”4楼的天道SPA足浴店,坐在该店大堂屏风旁边的座位上佯称等朋友,期间,见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黑色长方形手包放置在店内大堂屏风后的桌子上,遂生贪念,当日18时许,茅某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坐至放置手包的桌子旁,窃走手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100元(以下币种同)后逃离。经鉴定,被告人茅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茅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5月2日凌晨1时许其发现前日放在金沙江路788广场4楼408室足浴店前台茶几小台桌上一个长方形黑色小手包内的7300元钱被盗,后查看店内监控录像,发现5月1日下午6点左右一称在店内等朋友的男子曾进入其放手包的茶几这里,其怀疑系该男子所偷的事实。
2.接收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证明案发当日被告人茅某某至案发足浴店,期间曾坐至被害人放置手包的桌子旁的事实。
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茅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的事实。
4.残疾人证,证明被告人茅某某贰级智力残疾的事实。
5.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及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茅某某的到案经过。
6.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公安业务案卡、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茅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情况。
7.被告人茅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20年5月1日17时,其闲逛至本市普陀区金沙江路“788广场”4楼天道SPA足浴店,向店员谎称等朋友一起做养生进入店内,期间,见店内屏风后的台子上放置一黑色长款手包,遂生贪念,后乘店员不注意之际,盗窃上述手包内现金1100元后逃逸,随后将钱款挥霍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茅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跃辉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茅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含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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