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茅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茅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茅某某4次至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害人俞某甲宅,推门入室实施盗窃,共计窃得黄金戒指1个、苏烟(五星红杉树)牌香烟3包、玉溪(软)牌香烟2包、黄山(大黄山)牌香烟1包。经价格鉴定,上述黄金戒指、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826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茅某某被启东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香烟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常驻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黄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俞某甲、俞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8.被害人俞某甲提供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礼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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