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茅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姚市**街道**村**号。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茅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茅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茅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茅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低塘街道黄湖村的棋牌室和余姚市低塘街道黄湖村黄山西片381号自己家中,通过微信转帐和当面投注的方式,接收赌博人员茅某乙、茅某丙、俞某某、茅某丁、茅某戊等人“六合彩”形式赌博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28000元,后将接收的赌资再投注给其上家(另案处理),并通过上家返还投注金额6%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1600余元。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茅某甲到低塘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提取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财付通支付记录等;
2.证人茅某乙、茅某丙、茅某丁、茅某戊、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事实。被告人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地下 “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茅某甲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茅某甲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永土
检察官助理:陈天宇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茅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6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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