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茅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7年1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茅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茅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茅某甲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行经仙游县鲤南镇温泉东路与温泉支路交叉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茅某甲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16.5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茅某甲于2020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茅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茅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16.5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茅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茅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茅某甲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检察官助理:郑志斌
2020年6月1日
附:
(一)被告人茅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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