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4时许,被告人茆某某驾驶苏JJ****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J****挂号福运祥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32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燕沭睢线(324省道)26K+9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致王某甲当场死
亡,两车损坏,造成事故。该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调查认定:茆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茆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下车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茆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1)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灌公物鉴(病理)字【2019】1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2)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子渊司鉴所【2019】痕微鉴字第6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灌云恒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茆某某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茆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蒲兆华
附:
1.被告人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62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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