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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茆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9********,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府**期**座**单元**。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肖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2时,被告人茆某某酒后驾驶粤BA4****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高速南侧上**收费站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153.5mg/100mL。

被告人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茆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慧苑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本案诉讼卷宗共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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