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93********,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街道**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由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茆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茆某某通过“转转”(网络销售平台)以680元的价格向卖家“鹦明神鹉招代理”(另案处理)购买一只绿和尚鹦鹉,饲养在建湖县**街道**小区**号楼**室家中阳台。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茆某某购买的鹦鹉为和尚鹦鹉,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湖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移交清单,证明扣押被告人茆某某购买的绿和尚鹦鹉,移交建湖林业站。
2.被告人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茆某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底查询单,证明被告人茆某某无前科劣迹。
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茆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茆某某提供的手机截图,证明被告人茆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在“转转”网以680元向“鹦明神鹉招代理”购买一只绿和尚鹦鹉,并通过韵达快递邮寄至家中。
3.被告人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茆某某明知和尚鹦鹉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仍在2019年12月29日通过“转转”网络平台花费680元购买了一只绿和尚鹦鹉,放在自家阳台上饲养直至被查获。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证明被告人茆某某通过网络购买的动物经鉴定为和尚鹦鹉,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5.建湖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证明在被告人茆某某家中搜查出六只鹦鹉,包括一只绿和尚鹦鹉、五只虎皮鹦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茆某某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尚鹦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卞刚
检察官助理:何薇枫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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