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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茆某甲、茆某乙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920号

被告人茆某甲,男,194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45********,汉族,文盲,农民,住沭阳县**乡**村。被告人茆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茆某乙,被告人茆某甲之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沭阳县**乡**村。被告人茆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茆某甲、茆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茆某甲、茆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茆某丙法定代理人茆某丁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茆某甲、茆某乙,听取了茆某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6时许,时任沭阳县**乡**村副村长被告人茆某乙在本村**街处理茆某丙(1939年9月生)与村里树权纠纷过程中,被茆某丙拽住衣领并掌掴脸部,被告人茆某乙遂电话联系父亲被告人茆某甲到现场殴打茆某丙。被告人茆某甲到场后用方形铁管殴打茆某丙,致其左小腿左侧腓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茆某甲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2019年7月5日,被告人茆某乙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二被告已预缴了人民币2万元作为医疗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茆某戊、张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茆某丙陈述;

4.被告人茆某甲、茆某乙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茆某甲、茆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茆某甲、茆某乙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茆某甲、茆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茆某甲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茆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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