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9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上,被告人茶某某酒后驾驶云SH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耿马自治县孟定镇临清线往耿马方向行驶。20时许,当其行驶至临清线213km+1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照片等;
2.被告人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鉴定意见告知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丽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茶某某联系电话1914316****。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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