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茶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69********,苗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住来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4时许,来凤县**镇**村**组被害人田某某因不满排水沟的废水排放问题与被告人茶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辱骂,后田某某用木棒击中茶某某头部,茶某某用木棒击中田某某左手手腕,两人木棒被扔掉后,双方继续扭打,随后被邻居拉开。互殴过程中,茶某某头部轻微受伤。田某某左手手腕远端骨折。经鉴定:田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喻某甲、喻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 鄂恩施施南鉴(2020)临鉴字4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 现场勘验笔录(附平面图及刑事照片);6.被告人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梅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来凤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1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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