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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茶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茶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30011969********,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茶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茶某某在本区**乡**村委会**小组**路边的一湾子处以15元人民币与三名小孩购买了1只鹦鹉,并带回家中饲养至今。2020年3月26日民警在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在其家中查获。经鉴定,茶某某购买饲养的鹦鹉为鹦形目鹦鹉科灰头鹦鹉,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经济价值为:1336元。

2020年3月27日、2020年7月15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茶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鹦鹉1只;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3.证人李某某等4人的证言; 4.被告人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濒司鉴(动)字【2020】499号;6. 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茶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然野生动物,价值达133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发后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之间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冠东

                                 检察官助理:杨成丽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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