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81********,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永德县**乡**村委会**组**号,现暂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乡**村委会**组。曾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05年11月22日被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10月3日被假释,2013年10月3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4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茶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运载个人购买的缅甸产卷烟,由耿马县**镇返回镇康县**乡。当日16时41分,途经**线107+200M处时,遇镇康县公安局军赛派出所与军赛交警中队民警设卡查缉,被告人茶某某未接受检查驾车冲卡,执勤民警于16时43分在**线107+800M处将其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缅甸产卷烟6箱,共计300条。其中,缅甸产卡崩牌卷烟150条、昔娥牌卷烟150条。2019年12月2日,经镇康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卷烟案发当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63600元。
归案后,被告人茶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本案查获的烟草专卖品;2.书证: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物证照片、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无证运输证明、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茶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非法经营价值人民币六万余元的烟草专卖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顺昌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永德县**乡**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51********;保证人周某某,系茶某某姐夫,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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