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47号
被告人茹均洪,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州市白云区**街**号。2019年12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均洪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始,被告人茹均洪提供其位于本市白云区**镇**街**号的一楼房间,供同案人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决)等人以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按日收取房租。4月10日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三同案人及十余名参赌人员抓获,并缴获赃款8520元、扑克牌1副。6月4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白云区黄石北路28号门口将茹均洪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款、扑克牌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前科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茹均洪、同案人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茹均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均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茹均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茹均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茹均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茹均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亚
检察官助理:肖雅菁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茹均洪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六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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