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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茹斌盗窃案)_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茹斌,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号**路**号**号。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于2020年9月14日被富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富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9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被告人茹斌窜至富顺县富世镇西苑街“西城荣晟生活超市”闲逛,趁超市内工作间无人之机进入该房间,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于工作间内侧休息间床上一挎包内现金共计人民币12000元盗走。被盗现金已全部被被告人茹斌用于生活开支。

2.2020年9月14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茹斌窜至富顺县富世街道釜江大道西段155号“文新彩钢装饰部”,趁无人注意之机进入该店铺内休息间,将被害人杨某某放于该休息间鞋柜上一挎包内现金共计人民币730元盗走。其在逃离现场时被“文新彩钢装饰部”店主和工作人员抓住并报警,后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将其抓获归案。被盗现金人民币730元已于当日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前科材料、释放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领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茹斌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西城荣晟生活超市”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茹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茹斌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茹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茹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茹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明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茹斌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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