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6月7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9月0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9月0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0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某、冯某某、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茹某某、冯某某、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茹某某伙同冯某某驾驶茹某某的白色福田牌皮卡车窜至渑池县*********施工工地,趁疫情期间工地无人看管之际,盗窃铁板5个、槽钢十余根及电瓶一个。
2、2020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茹某某、冯某某、闫某某窜至渑池县******河道内,趁夜晚河道工地无人看管之际,盗窃河道治理施工工地铁丝网(格宾网)十余块、土工布两卷。
3、2019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茹某某伙同冯某某窜至渑池县******盗窃绿色带盖垃圾桶两个。
4、2019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茹某某窜至渑池县*******滩内,盗窃农户王某某浇地两相水泵一个。
经渑池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435元。其中闫某某参与的河道内施工工地内盗窃的土工布及格宾网价格为4634元。
案发后,被告人茹某某、冯某某、闫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茹某某、冯某某、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茹某某、冯某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冯某某、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茹某某、冯某某、闫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闫某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巨峰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渑池县******;被告人冯某某、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渑池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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