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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茹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61971********,汉族,文化,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务工,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小区******号,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5月13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茹某某酒后驾驶冀B3****小型普通客车沿固安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口处,与前方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的张某某驾驶冀RP****小型轿车相撞,后张某某驾驶的冀RP****小型轿车又与其前方郑某某驾驶的冀R2****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茹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7. 75mg/1OOmL,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已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振望

2019年7月2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路**小区**楼**门**号。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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