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61971********,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务工,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路**小区**楼**门**号,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茹某某酒后驾驶冀B3****小型普通客车沿固安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口处,与前方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的张某某驾驶冀RP****小型轿车相撞,后张某某驾驶的冀RP****小型轿车又与其前方郑某某驾驶的冀R2****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茹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7. 75mg/1OOmL,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已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振望
2019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路**小区**楼**门**号。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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