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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茹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751号

被告人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4********,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浙江省余姚市******号。因本案,于202031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6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至同月10日,被告人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罗某某(另案处理)处接管了默往软件赌博群,并通过手机从“浙江边锋游戏约牌冲击麻将软件网络棋牌室”申请了棋牌室房间,为杨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等人参与“大菠萝”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800余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茹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说明、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执法暂扣款票据、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电子勘验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维娟

检察官助理:朱岱敏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2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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