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茹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5221990********,汉族,中专文化,**速运快递员,出生于山西省阳城县,住山西省阳城县**镇**村**街**号。被告人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7时许,被告人茹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路**村**速运网点分拣快递件时,将不属于自己派送区域的快递件盗走,并拆封快递件外包装后将内装物品藏匿在位于本市鼓楼区**路**号**新城**幢**室的暂住处内。经查,被茹某某盗走的快递件内装有南京**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邮寄的检波器50个、有源倍频器10个,共计价值人民币49450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茹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归案之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当日,公安机关民警根据被告人茹某某的供述,将上述被盗物品予以查获,并发还米乐为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快件运单信息及外包装照片、产品购销合同、发票、刑事摄影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王某某、朱某甲的证言;
3.被害单位员工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监控视频资料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品
检察官助理:李毅浩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93528****);
2.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电子刻录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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