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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镇**村**组,暂住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茹某某于2019年4月,通过“微信”搜索附近人方式与季某某认识,并虚构盛泉山庄老板的身份与季某某交往、骗取季某某信任后,以做生意需要请客吃饭等理由,于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多次骗取季某某微信转帐及现金人民币共计25000元;

被告人茹某某于2019年10月,通过“伊对”社交软件与张某某认识,并虚构盛泉山庄和51号院老板的身份与张某某交往、骗取张某某信任后,以融资需要打点为由,于2020年6月5日在北京市密云区张某某驾驶的轿车内骗取张某某现金人民币35000元;

被告人茹某某于2020年6月,通过“抖音”软件与陈某某认识,并虚构盛泉山庄老板的身份与陈某某交往、骗取陈某某信任后,以出门办事为由,分别于2020年6月27日、2020年7月4日骗取陈某某微信转帐共计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梅

                                 检察官助理:李玉龙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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