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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茹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茹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76********,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渑池县****门诊,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0时许,渑池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海露大街中医门诊内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茹某某非法销售疑似有毒有害食品,当场查获“老色鬼”黑色药丸20粒。后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论为: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渑池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大队检查记录、扣押清单等;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5、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街**门诊。电话:159 3989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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