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209号
被告人茹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7日5时55分许,被告人茹某甲驾驶粤A*****号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海珠区江湾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江湾路019号路灯对开路面时,适遇被害人杨某某骑无号牌自行车沿江湾路北往南方向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逆向行驶至。由于被告人茹某甲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粤A*****号牌小型轿车车头右侧与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应承担该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茹某甲驾车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阮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茹某甲对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茹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盛楠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保证人茹某乙,联系电话139******。
2.本案卷宗3册4卷,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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