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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茹某甲危险驾驶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099号

被告人茹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镇**街**号(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中区**镇**号)。被告人茹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茹某甲于2019 年10 月21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7****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塔山路由东向西行驶,经福坤路、田舍路、230省道行驶至查山路时,逆向驶入对向车道,撞上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B****的小型轿车,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茹某甲伙同他人顶包。在该起事故中,茹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茹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0mg/100ml;苏E7****车损价值人民币2739元,苏EB****车损价值人民币4034元。

被告人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茹某乙、茹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路面监控、抓获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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