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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荀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荀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31976********,汉族,初中文化,霍州市***办**村村委**,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霍州市南环办***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荀某某酒后驾驶晋A****0号小型轿车沿霍州市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永康路口时,追尾于前方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部,造成任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荀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7.43mg/100ml。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计算,晋A****0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6km/h。经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霍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荀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任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人荀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任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荀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荀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超速驾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荀某某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红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荀某某现住霍州市***办***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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