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荀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同现住址是山东省诸城市**街道**号。2015年4月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诸城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荀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诸城市百尺河镇**村出发,行驶至省道217线诸城市**处,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5月9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荀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荀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荀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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