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荀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8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号,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被裕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荀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荀某某以王某某和其媳妇发生性关系为名,要让王某某身败名裂为由,敲诈王某某20万元并让其在**宾馆一楼茶座写下借条,7月10日,被告人荀某某拿到20万元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荀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浩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荀某某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涉案款项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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