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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荀某某等三人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梅倩,云南辩策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荀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云疆,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莎白,云南辩策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荀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与妻子方某某在石林县**镇**村**石材厂上班。2019年7月22日,方某某因与丈夫袁某某发生口角,在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号家中服药自杀,经送陆良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24日凌晨死亡。**石材厂负责办理保险的被告人荀某某、担任**石材厂厂长的被告人赵某某,出于帮助袁某某缓减家庭经济困难的目的,提出试试看能否申报方某某的工伤保险,遂与袁某某一起伪造证据、相互串通作伪证、捏造方某某在**石材厂上班时身体不适而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巨额工伤保险基金,后被石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发现而未遂。一旦确认方某某死亡视同为工伤(死亡),补助金至少为8251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受、立案文书;(3)抓获经过;(4)方某某死亡情况说明;(5)工伤认定申报材料;(6)陆良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住院病历、死亡记录、出院记录;(7)云南省工伤职工工亡待遇审核表;2.证人徐某某、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荀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其他:(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调查笔录;(3)关于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荀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荀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特别巨大财物(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荀某某、赵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袁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志勇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0887****;荀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64****;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9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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