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64号
被告人荀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881X,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三组村民。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绑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3616,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三组村民。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2006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绑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3614,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镇**社区居民。1981年因犯抢劫罪被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9年因犯抢劫、强奸罪被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7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绑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3619,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镇**社区居民。1986年因犯抢劫罪被铜川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6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4日因涉嫌绑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0421x,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镇**村10组村民。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绑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荀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樊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某之间有经济纠纷让被告人荀某某帮其索要钱款。被告人荀某某于2015年1月对被害人王某某采用秘密跟踪、偷拍照片等手段收集王某某的个人信息,并纠集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帮忙索要钱款。2015年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荀某某伙同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经事先预谋将被害人王某某通过电话诱骗至蒲城县迎宾路北段“李二鲜鱼”火锅店门口,将王某某强行拉至一辆面包车上,遮挡其双眼,实施暴力搜走其身上100余元现金、手机,后将王某某拉至被告人张某某在铜川市**社区105处租住的房子内拘禁。期间,对王某某实施殴打、烟头熏烫、语言恐吓、威胁,向王某某索要钱款,王某某被迫说出其银行卡放置于其租住房内,并将银行卡密码告之,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继续恐吓王某某索要钱款,被告人荀某某与赵某某返回蒲城县,从王某某的租住房内,搜走银行卡、资料、手机等物品。次日11时许,被告人荀某某从王某某银行卡中取走全部现金6000余元,次日下午,荀某某同赵某某返回张某某的租住房,被告人荀某某给了李某某等人人民币2000元。2015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荀某某、赵某某将捆绑双手、遮挡双眼的王某某放在蒲城县**镇**村附近的路边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荀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 证人证言;
4、 书证;
5、 辨认笔录及照片;
6、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 视频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荀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为索取债务,采取捆绑、关押的方式拘禁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锋
2016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荀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附带民事起诉书一式三份;
4、物证:手机一部;
5、视频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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