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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荀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荀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6********,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家住麒麟区**街道**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荀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2月6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1日,刘某某向云南**驾驶职业培训学校**车队购买了“云*****学”号“捷达”牌轿车的经营权,后将车辆交给被告人荀某某用于教学使用。2019年3月,因被告人荀某某未将车辆使用费交给刘某某,于是刘某某将车辆收回。被告人荀某某在明知自己无教练车、无教学场地的情况下,隐瞒真相,骗取了被害人顾某某、李某甲、田某某、李某乙学车费用共计14600元,至今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荀某某构成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琪

2020年2月13

附:

    1.被告人荀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散页肆拾贰页、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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