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荆云鹏,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街,2010年9月1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7年8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八个月,201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云鹏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荆云鹏窜至阳泉市郊区**镇**村**排被害人张某某的暂住处,盗窃被害人某某乙7400元、小米红米手机一部、粮票数张。
2、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荆云鹏窜至阳泉市郊区**乡**街**被害人李某甲家中,盗窃被害人金某某、某某丙、某某丁、充电宝一个、黑色风衣一件、黑色牛仔夹克衣服一件、黑色牛仔裤一条、电脑耳机一个、黑色OPPO手机(A57)一部、白色音响一对。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367元。
3、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荆云鹏窜至阳泉市郊区**乡**村被害人闫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VIVO Y3手机一部。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将盗窃的VIVO手机卖给胡某甲,非法获利300元,现被盗手机已追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947元。
4、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荆云鹏窜至阳泉市郊区**镇**村被害人胡某乙家中,盗窃被害人存放的五张第三套10元面值人民币。当日荆云鹏将盗窃的赃物变卖给高某甲,非法获利200元。
5、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荆云鹏窜至阳泉市郊区**镇**村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盗窃被害人某某乙9700元、软盒中华香烟一盒、软盒云烟五盒左右、黑色沙金手链一条、红葡萄酒两瓶、2001年宁城老窖白酒一瓶、小兰花白酒两瓶、VIVO Y66手机一部。
6、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荆云鹏窜至阳泉市郊区**乡**村被害人郭某甲家中,盗窃被害人某某乙3600元。
7、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荆云鹏窜至阳泉市郊区**乡**村被害人高某乙家中,盗窃被害人某某乙100元左右,华为荣耀畅玩平板电脑一台、毛毯一块。
8、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荆云鹏窜至阳泉市郊区**乡**村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翻墙入院欲对被害人家中财物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后翻墙逃离。
9、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荆云鹏窜至阳泉市郊区**镇**村被害人高某丙家中,盗窃被害人某某乙19500元。
10、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荆云鹏窜至阳泉市郊区**镇**村被害人王某乙家中,盗窃被害人某某乙500元左右。
11、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荆云鹏窜至阳泉市郊区**镇**村郭某乙家中,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被告人荆云鹏使用被害人家中的不锈钢菜刀,对前来抓捕的郭某某等人进行反抗,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扣的手机等;2.书证:前科材料、报案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高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闫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荆云鹏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电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云鹏多次入户实施盗窃,并在抓捕过程中使用凶器相威胁,抗拒抓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荆云鹏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聂玲莉
检察官助理:孙 娜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荆云鹏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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