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荆某乙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934号

被告人荆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亳州市******行政村**自然村**。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922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时许,被告人荆某乙在温岭市泽国镇五洲国际大酒店门前,趁被害人杨某某在酒店门口前的水泥斜坡面上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放在身旁的一部OPPO A3手机。2020年9月1日,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荆某乙位于路桥区**街道**村**号的住处起获被盗的OPPO A3手机。经温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

被告人荆某乙于2020年9月1日在温岭市泽国镇复兴路被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民警抓获。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证人许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荆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佳

检察官助理:李静娅

20201012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荆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外,联系方式159********。

2.电子卷宗。

3.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