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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某、朱某乙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1418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涡阳县人,住涡阳县**楼**村**楼**村**号。被告人荆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楼村**楼庄**号。被告人朱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乙、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乙、荆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5日,濉溪县铁佛镇村民朱某甲请被害人王某某盖房子。中午休息时,被告人荆某某因施工问题与王某某发生争吵进而相互厮打,被告人朱某乙见状亦对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某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朱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朱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人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荆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朱某乙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荆某某、朱某乙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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