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00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捕前住太原市***区**街***街**新居*楼*单元*号, 2018年9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00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捕前住太原市***区**街**号*户, 2018年9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00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捕前住文水县**街**村****小区*号楼*单元***室, 2018年9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754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捕前住文水县***小区*单元***室, 2018年9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00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捕前住文水县**小区, 2018年9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1********01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捕前住文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018年9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00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捕前住文水县**村,2018年9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00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捕前住文水县**村**小区**号楼*单元, 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353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捕前住文水县**村***小区, 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1********00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捕前住文水县**村**小区*单元***室, 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韩某某、曹某某、任某某、吴某某、王某甲、郭某甲、郭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文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文水县公安局2019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文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荆某某、被告人韩某某为境外百家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被告人曹某某担任百家乐赌博网站下级代理,被告人吴某某利用管理曹某某代理账号发展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郭某甲、被告人郭某乙、被告人王某丙、被告人王某乙、被告人王某丁为下级代理。期间曹某某指使其妻子被告人任某某为其结算赌资。上述被告人以为下级代理及赌博会员提供网站域名,编辑账号及密码、定期更换管理账号、定期结算赌资的形式,供下级代理及参赌人员在网络上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
根据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山西宝通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证实: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荆某某、韩某某代理的账号“ttp****”,曹某某、吴某某代理的账号为“hj******和jj*****”, 下属会员投注金额均为173.108.596.00元,输赢金额均为1.536.424.75元;被告人王某甲代理的账号投注金额41.178.413.00元,输赢金额210.964.30元;郭某甲、 郭某乙、王某丙代理的账号投注金额为91.105.076.00元,输赢金额462.726.60元;王某丁代理的账号投注金额16.586.286.00元,输赢金额-115.137.90元,王某乙代理的账号投注金额2.755.745.00元,输赢金额34.073.3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前科劣迹调查、检测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戊、王某己、闫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荆某某、韩某某、曹某某、吴某某、任某某、王某甲、郭某甲、郭某乙、王某丙、王某乙、王某丁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鉴证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记录、扣押清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韩某某、曹某某、吴某某、王某甲、郭某甲、郭某乙、王某丙、王某乙、王某丁利用互联网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发展参赌人员并接受投注,被告人任某某明知是赌资而帮助收取,上述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雁峰
附:
1.被告人韩某某、曹某某、吴某某、王某甲、郭某甲、郭某乙、王某丙、王某乙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荆某某、任某某、王某丁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十七册
3.证人名单两份
4.光盘三十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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