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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园**号楼**门**室(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荆某某驾驶津D****5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静海区崔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8公里700米处,未及时发现路面情况,其所驾车辆前部碰撞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王某某身体左侧,致王某某受伤,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荆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荆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王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荆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颖

检察官助理 贾子霄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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