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8〕98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莒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荆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县青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百隆纺织厂门口时,被曹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醉酒驾驶,后由医务人员提取荆某某静脉血液,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被告人荆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理化报告;3.被告人荆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福民
2018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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